来源:中国经济网
-2026-
07/25
08:29
27年前的存折还能取到钱吗?一本1999年的老存折,里面有余额1.79万元,结果却被银行告知“查无此账”,储户一怒之下把银行告上法庭。
近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储户有折、银行无账”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经过法院一审和二审,银行均败诉,被要求支付剩余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8元。
1999年5月,民权县储户李某在某银行民权支行开户存取款。2004年8月取款800元后,账户余额3.59万元。后续李某取款遭拒,银行员工胡某先后给付1.8万元,尚有1.79万元未结清。时隔20年,李某起诉银行要求返还余款及利息。
法庭上,某银行民权支行辩称,经过在该行系统内查找,没有找到该存款记录,存款凭证的保存时间是15年,这么长时间内,李某没有主张过该款项,这笔钱在当时也不是个小数,且该行系统上线已经经历过三次系统更新。该银行称,不排除李某存款后来通过挂失进行支取。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储蓄合同合法有效。而银行辩称的不排除原告存款后来通过挂失进行支取,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扣除已支付的1.8万元,需偿还本金1.79万元,并按同期活期利率支付自2004年8月24日起的利息。
不过,某银行民权支行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即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指出,系统数据迁移、留存不全属于银行经营管理风险,后果不应由储户承担;银行仅凭系统无记录抗辩,又无法举证钱款已兑付,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同时,李某持有银行正规存折,依据储蓄合同维权合法有据,银行所称民间借贷并无证据支撑,二审案件受理费248元,由银行负担。
据媒体报道,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显示,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分为3年、5年、15年和永久保管;其中挂失登记及补发凭单收据、存贷款开销户记录被列为永久保管,会计凭证及附件为15年。而《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亦明确,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未了事项的,不得销毁。换言之,即便案涉会计凭证已超过15年定期保管期,只要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银行就负有继续保管的义务;而挂失记录、开销户记录更是法定永久保管事项。
律师解读
起诉的时限问题
四川分忧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仁根介绍,我国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储户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权利,银行不能以诉讼时效抗辩。这就是说,只要确实存了钱,不管多久都可以起诉银行主张兑付。
银行违反了哪些法律?
按照我国民法典,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在本案中,李先生胜诉的关键是与银行之间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李先生有权要求银行兑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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