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3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系统规定了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适用范围、服务促进、 实施主体、工作程序与监督管理机制,并将人机融合系统研发、社会动员型算法和高度自主决策系统等纳入高风险活动管理范畴,科技伦理治理由此被提升至与科技创新并重的战略位置。近期,在上海召开的2026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指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越是一日千里,向上向善、造福人类的方向越要正确锚定,监管治理的尺度越要精准把握,防范失控的措施越要及时完善。
在人工智能技术加速演进的背景下,数字遗产日益受到社会各界关注,从聊天记录、支付宝余额到社交账号,再到人工智能生成的“数字逝者”,数字遗产已演变为融合财产继承、人格尊严、隐私保护与伦理安全等多方面的复合型社会议题。2026年8月,母亲继承儿子87个游戏账号案例引起广泛关注,《检察日报》发文称,期待数字遗产继承规则通道更明晰。这也直观地反映出数字资产已从虚拟娱乐的边缘地位,上升为个体生命意义的制度化承载形式,体现了数字原生代对于数字遗产合法性延伸与数字身份存续的深度诉求。
本文以科学、技术与社会(Science,Technology,and Society,STS)视域梳理数字遗产核心伦理困境,通过比较国内外治理实践,探索适合中国本土情境的数字遗产治理路径,推动数字遗产治理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助力数智时代科技伦理治理框架落地生根。 这不仅关乎科学技术的稳定健康发展,还直接影响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
数字遗产的多重伦理困境
(一)数字遗产伦理困境的表征
在数智时代,对于数字遗产的处置,交织着逝者、继承人、平台、公众等多方行动者的复杂诉求与冲突。以下将从与数字遗产核心利益相关的四类行动者视角呈现数字遗产伦理困境的主要表征。
1.逝者:尊严与隐私的脆弱
数字遗产面临的首要伦理困境,是逝者尊严与隐私在技术中介下面临的脆弱状态。自然人离世后,其生前公开发表的各类数字信息容易被公众获取,从而加剧隐私泄露与身份盗用的风险。存储于逝者本地设备中的私密内容也可能在缺乏授权与规范的情形下被不当曝光。
人工智能生成的数字逝者模糊了真实与虚构之间的边界,其与已故用户的关系可类比于元宇宙中“真身”与“分身”的联结,但用户的死亡使原本由真身操控的分身陷入监管真空。在逝者缺席状态下,自主运行的数字形象能否代表逝者的真实意愿难以考证,算法歧视更使其真实性存疑。亲属乃至陌生的第三方都可能利用公开数据制作数字逝者。此类行为既难以被认定为商业利用,也无法简单归入恶意侵权范畴,因此,伦理与法律面临对象不清和标准不明的困境。
从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Network Theory,ANT)视角看,数字逝者被激活后便成为具有能动性的新行动者。作为逝者的转译器,其虽在技术上延展了逝者的符号生命,却可能生成与逝者意愿相悖的表达。由此,逝者的尊严保护不仅依赖其生前意愿,更需要社会为这些脱离控制的数字行动者设定不可逾越的边界,避免逝者的人格尊严在技术空间中被随意解构甚至篡改。
2.继承人:情感异化的危害
交互式数字逝者的出现,使继承人在哀悼过程中面临显著的情感异化风险。基于对用户数据的持续积累与算法分析能力,平台能够针对逝者家人的个性化需求,生成可与其实时互动的数字逝者形象。这类产品不再是静态的记忆载体,而是演变为企业持续获取动态创新租金的商品。在长期互动过程中,亲属或友人对数字逝者的情感可能从最初寻求心理慰藉,演变为非自主性的情感依赖。这种依赖既可能使正常的哀悼过程异化为技术中介下的持续性心理困扰,也存在被恶意行为者利用的风险。近年来,有不法分子利用人工智能拟声技术模拟被害人亲属声音实施诈骗。犯罪分子可能利用公开信息构建高度拟真的逝者形象,对处于情感脆弱期的家属实施精准诈骗、情感操纵乃至诱使其走向自我伤害。
这些风险表明,数字遗产的安全边界远不止于数据本身的存毁,而是延伸至社会心理秩序的稳定层面。一旦数字逝者的生成与使用脱离有效监管,继承人的情感世界便不再是私密的哀悼空间,而可能沦为技术商业利 益与犯罪活动共同侵蚀的场域。
3.平台:数字鸿沟的延续
在STS的理论视野中,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在变革知识生产方式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社会公平问题。通过用户协议与算法设计,平台将生前既有的社会不平等延伸至死后,形成数字鸿沟的代际固化。高数字素养的家庭因其认知与平台的规则相适配,能够通过遗嘱登记、密码管理与数据迁移等手段相对有效地实现数字遗产的代际传递;数字弱势群体则被排除在数字化生存范畴之外,其数字遗产常因缺乏明确规划,而被平台回收、注销或永久丢失。 这种分化在加密资产继承问题上表现得尤为尖锐。
具体而言,加密钱包的私钥恢复与助记词保管等技术对继承人的知识储备提出了极高要求,使普通继承人难以获取相关资产。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视角,私钥与平台算法等技术并非价值中立的工具,而是网络中的积极行动者。其构筑的技术壁垒将普通人类行动者排斥于网络之外,使逝者的数字遗产在失去“强制通行点”之后彻底与继承人断裂。因此,数字鸿沟不仅是用户数字素养差异的自然结果,更是平台主动设计与规则控制的产物。当下的数字技术并未消解社会结构性不平等,反而在遗产传递这一终极场景中将其进一步放大,使得逝者在技术秩序中的位置成为决定其身后数字权益归属的关键变量。
4.公众:数据与公共安全的危机
数字遗产在数据安全层面呈现出深刻的悖论:技术延长了记忆的存续能力,却使其显得更加脆弱。云端存储看似便捷、可复制且能跨越时空限制,然而平台可能因商业波动而随时关停服务器,导致数字痕迹永久丢失。用户表面上拥有无限存储空间和永久访问承诺,实则将记忆的完整存续权让渡给了商业主体的经营决策与算法黑箱。
当数字遗产涉及公共利益时,上述问题将更为严峻。以涉密岗位人员为例,其数字遗产中可能包含国家秘密或敏感工作信息。涉密岗位人员在世时,这些数据的流转与使用受到内部安全制度的严格约束;其身故后,若缺乏明确的密级延续与销毁机制,极易在账号继承或设备流转过程中造成泄密,进而威胁国家安全。从STS的视角审视,可揭示一个深层次的困境:若技术在初始设计阶段未能将安全伦理融入底层架构,那么其后续引发的社会风险往往具有显著的连锁效应,并超出技术自身可控范畴。
(二)伦理困境的内在机理与冲突根源
以数字遗产处置中逝者、继承人与平台之间的价值张力为切入点,本文采用个体行动、平台规制、制度规范的渐进逻辑,透视数字遗产伦理困境的底层逻辑与生成根源。
其一,多数用户生前缺乏对数字遗产的系统性规划。一方面,数字遗产是一个触及死亡的议题,人们不可避免会对其产生回避心理,因而很少主动通过遗嘱、密码管理工具或数据迁移方案等明确其数字资产的处置意愿,造成数字人格的悬置;另一方面,数字遗产教育 尚未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部分继承者面对加密资产、社交账号等复杂遗产时缺乏应对能力,处置过程中技术中介的加入易使逝者的隐私与尊严受到侵犯。上述问题使继承人面临情感异化或操作技能不足的困境。
其二,资本平台凭借用户协议与技术架构成为技术封建主义场域下的“新领主”,在数字遗产处置中表现出明显的逐利性。平台在用户协议中设定了一系列与法定继承权相抵触的条款,阻碍了继承人对逝者数字遗 产的合法主张,并持续从逝者的数字足迹中提取商业价值。通过收集用户数据,平台能够确定用户的需求并投放个性化广告与服务,从而实现进一步的资本积累。同时,平台也可能出于降低运营成本的考量,主动清除用户数据或终止服务,造成数据安全风险。
其三,现行法律规范在数字遗产治理上存在滞后问题。我国在相关领域虽已出台法律,然而视角较为分散,缺乏以伦理为导向的具体法条。《办法》虽涉及人工智能伦理审查,但并未明确涵盖数字逝者等衍生治理场景。法律滞后的根源在于数字技术的发展速度远超立法周期,且数字遗产牵涉多方利益,需要在隐私、财产、人格、安全之间进行平衡,因此加剧了制度供给的迟滞。
国内外数字遗产治理模式
(一)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制比较
欧美等主要经济体基于各自在效率与安全之间的不同侧重,以及文化伦理观念的深层差异,在数字遗产领域形成了不同的治理实践。本文以美国效率优先型、欧盟人格本位型为例,评析其治理模式,以期为我国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效率构成美国数字遗产治理的核心导向。2015 年,美国发布的《修订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The Revised Uniform Fiduciary Access to Digital Assets Act)确立了数字遗产继承的三层次优先访问顺序:在线工具指令优先于遗嘱,遗嘱优先于用户协议或相关法律。这一规定在原则上赋予了受托人对逝者数字资产的访问权,但严格尊重用户在平台端已设定的处置偏好,从而在财产流转与用户自治之间建立起以效率为导向的平衡机制。然而,该制度设计高度依赖于用户的数字素养与预先规划的完备程度,若规划不足,隐私便可能在继承程序中让位于效率。特别是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介入下,该治理框架缺乏对数据二次利用的约束机制,难以防范逝者形象被深度伪造的风险。
欧盟在数字遗产治理过程中尊重不同成员国之间的差异性。其颁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在序言第27条中明确将逝后数据保护问题置于其适用范围之外,即数字遗产中的数据权利归属由各成员国自定规则。这既尊重了成员国的法律传统差异,也导致欧盟内部出现多样化的治理实践。例如,法国确立了数字遗嘱制度,允许公民生前留下明确处置其个人数字数据的指令,强调逝者意愿优先于继承人的主张;德国在司法实践中认可继承人对社 交账户类数字遗产的继承权,但要求继承人不得侵犯逝 者隐私,具体权益需依场景判断。可见,欧盟整体的规制思路更加侧重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在继承效率层面则有所让步。
区别于欧美基于不同法律传统形成的差异化规制路径,中国数字遗产治理呈现多主体协同共治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未明确将数字遗产列为法定继承客体,但其总则编第127条对虚拟财产的前瞻性确权,与继承编第1122条的遗产概括式规定相呼应,这为数字遗产继承预留了弹性解释空间;而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引入,为破解平台数据壁垒、保障数字遗产的清理与交付提供了程序法上的制度依托。
中国结合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相关法律,构建了数据安全底线规则。在具体实践中,治理过程由网信、公安、司法等多部门协同推进,并通过对近亲属行权目的的限定、逝者生前安排等机制平衡多元主体权益。然而,当前规则层级较低、适用标准模糊、平台格式条款与 继承权冲突等问题仍待解决,面对人工智能生成的数字逝者等新型风险,现有制度框架仍显落后。欧美的治理模式虽存在一定局限,但对完善我国宏观治理框架具有重要启示:我国可确立数字遗产继承的优先顺序以协调平台与继承权的冲突,并提供类型化清单与指导性案例以明确不同遗产的处置规则。
(二)互联网平台的账号处置规则
在国家立法之外,互联网平台作为账户类数字遗产的直接管理人,其遗产处置规则构成了实践层面最具操作性的规范载体。各大平台基于业务属性、技术架构与商业伦理的差异,发展出账号冻结、纪念化处理、遗产联系人等多元策略。这些策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的滞后性,却给继承人带来了显著的不确定性。
在国外平台领域,谷歌(Google)推出“闲置账号管理员”功能,允许用户预先设置3-18个月不等的闲置期,闲置期满后系统将选择通知最多10位指定联系人,并分享用户预先选定的数据,或自动删除账号。苹果公司(Apple)自iOS 15.2版本起,推出了“遗产联系人” 功能。用户在 Apple ID中添加的遗产联系人可凭专属 访问密钥和逝者死亡证明,向Apple申请在有限期间访问逝者的照片、备忘录、云端硬盘文件等存储于iCloud中的数据,但密钥中的支付信息和已购买的媒体内容等不在可访问范围内。
在国内平台层面,腾讯公司规定微信、QQ等账号的所有权归平台,用户仅享有使用权,并禁止继承。用户死亡后,近亲属无法直接登录账号,但可凭死亡证明等材料申请获取聊天记录等数据。自2025年9月起,微信明确不再回收长期未使用的账号,回应了公众对于 离世后朋友圈内容消失的担忧。哔哩哔哩(B站)推出“纪念账号”服务,用户生前可自主选择信息保留方式,离世后,亲属提交相关证明,逝者账号即转为纪念状态,公开内容得以保留,登录权限则被冻结。新浪微博自2017年起逐步建立账号保护机制,2020年正式发布公告,对通过核实的逝者账号设置保护状态,禁止登录、新发内容、删除内容及更改状态。
综合来看,当前多数平台的数字遗产处置规则逐渐聚焦于逝者意愿与隐私保护,表现为账号的访问约束与纪念化,但在中观机制构建上,仍未针对数字逝者的擅自开发与传播设置明确的禁止性条款,亦未赋予逝者亲属有效的异议与维权渠道,这也是平台数字遗产伦理治 理中的核心痛点。
数字遗产治理对策
面对数字遗产所引发的诸多挑战,我国应立足自身国情,结合国内外实践经验,积极探索兼顾技术理性与伦理价值的多元协同治理体系,从技术与社会层面协同发力,破解数字遗产的伦理困境。
(一)技术治理维度
技术治理是数字遗产治理不可或缺的支柱,其核心功能在于解决治理的可操作性问题,在技术演进契合万物生命根本福祉这一根本理念的指导下,应同步回应技术迭代过程中的伦理安全需求。
第一,推进隐私与权限的技术嵌入式设计。借助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s)与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Role-Based Access Control,RBAC),可将隐私保护嵌入技术底层。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明确不同角色的访问权限,智能合约则支持用户在生前逐项设定不同数字资产的死后处置规则。这些规则写入区块链后不可被篡改,所有操作均可追溯。在此基础上,平台需开放标准化接口,使系统能够依据预设规则自动执行相应操 作,保障用户意愿在身故后得以切实执行。
第二,建立数据迁移与安全继承标准。为打破平台锁入效应,应当进一步发展分布式存储,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行业统一的数据迁移标准,在实现文件分散保存的同时,支持一键导出数字遗产包,继承人经合法认证后可进行数字迁移。针对加密钱包、私钥管理等高技术门槛的数字遗产,推广基于秘密共享的私钥管理方案,用户可将私钥分片托管于多方,继承人可凭法定文件恢复私钥。
第三,发展深度伪造检测技术。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普及,需要发展深度伪造检测算法,用以识别以逝者数据合成的虚假音频、视频及文本。平台应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下架侵权内容并通知家属。同时利用区块链的内容溯源技术,为逝者生前的原创内容添加不可篡改的标记,防止逝者形象被恶意冒充。
(二)社会治理维度
在科技与伦理的范畴内,需以社会治理寻求制度性平衡,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法规确立伦理底线、由平台与社会组织落实伦理责任并深化教育改革。
第一,借助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数字遗产的伦理底线。数字遗产治理应以生命伦理为基本前提,在法律上明确继承优先顺序及各类数字遗产的处置规则。针对人工智能生成的数字逝者服务,政府应建立强制性伦理审查与许可制度,未经逝者生前明确同意或其直系亲属同意,不得进行商业化运营。同时,政府应监督服务提供者,要求其承担内容审核与责任追溯义务,保障家属随时终止或删除数字代理的权利。唯有坚守人格尊严底线,在科技发展与伦理约束之间寻求制度性平衡,技术对逝者的重现才不会成为冒犯。
第二,平台与社会组织应承担伦理责任。平台需协助用户做好数字遗产的生前规划,设立数字逝者禁止性条款,并为家属建立异议申诉机制及有效渠道。同时,应在中华遗嘱库等现有实践基础上,鼓励成立更多专注于数字遗产的社会组织,开展数字遗嘱登记与伦理审查服务。
第三,将数字遗产治理融入全生命周期教育体系。数字鸿沟的深层挑战源于全民数字素养的结构性差异,应将数字资产管理纳入数字包容核心素养框架,借鉴STS教育范式,在跨学科课程中嵌入数字伦理、数据确权与生命存续等专题。依托终身学习机制,针对不同年龄、阶层群体开展数字财富意识与风险认知教育,以缓解认知差距。同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深化公众对数字遗产相关权属及社会效应的理性认识。
(作者顾天安系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周驰彦系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首发于《科技智囊》2026年第5期,澎湃新闻经作者授权刊发,刊发时编辑和删节)
来源:顾天安 周驰彦